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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马华成与唐吉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华成,唐吉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174号原告:马华成,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恩施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唐吉秀,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恩施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华成与被告唐吉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马华成负担。审判员  王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