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小林、谭杰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林,谭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林(曾用名:陈丹),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湖北省秭归县)。2005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杰,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湖北省秭归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林、谭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林、谭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15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北仓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公寓××房间,将共同居住在此的被告人陈小林、谭杰抓获,并当场在房间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五包,共计58.688克。经检测,五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小林、谭杰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本院对陈小林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对谭杰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被告人陈小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谭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15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北仓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公寓××房间内将租住在此的陈小林、谭杰抓获,并在该房间内搜查出毒品疑似物五包,共计58.688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五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林、谭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林、谭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陈小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陈小林、谭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小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二、被告人谭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莹人民陪审员 高 静人民陪审员 李兰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