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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章晓英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晓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晓英,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住所地: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29号新青年广场A座一、二层。 代表人:周金祥,行长。 再审申请人章晓英因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桐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章晓英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均认为章晓英知晓杨正明通过网上银行方式操作章晓英的存款账户,且放任杨正明的操作行为,完全是主观臆断,根本不符合事实。(二)中信银行桐庐支行违规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是章晓英存款灭失的根本原因。章晓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章晓英陈述等证据,原审认定杨正明受章晓英委托,以章晓英姓名在中信银行桐庐支行共计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尾号为01lydyh0108101lydyh01)和四本存折(尾号分别为01lydyh0101501lydyh01、01lydyh0184401lydyh01、01lydyh0177401lydyh01、01lydyh0178701lydyh01),有相应依据。其次,章晓英在其上述账户开立当日或几日内即将大额资金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入,杨正明亦在当日或几日内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将上述账户内的款项全部转出。且章晓英在存入上述账户大额资金后,对相关资金长期不与关注,有违常理。再次,章晓英承认,在开立账户后杨正明均将存折交给了其本人。在此情形下,杨正明通过网银方式将25万元从01lydyh0184401lydyh01存折账户转入章晓英兴业银行富阳支行账户,原审认定章晓英应当清楚杨正明系通过网银方式向其转账,有相应依据。最后,虽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与存折绑定的借记卡中的01lydyh01网上银行的开通01lydyh01行为系章晓英本人所为,但结合章晓英与杨正明之间往来款金额高达1000万元、时间跨度近两年、章晓英以房地产抵押所获资金亦存入相关账户、杨正明向章晓英支付较高资金利息等事实,原审认定章晓英对杨正明通过网上银行方式操作其存折账户是明知并默许的,并据此认定涉案存折账户资金变动的后果由章晓英自行承担,亦有相应依据。 综上,章晓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章晓英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光洁 代理审判员  吴 芸 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