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占辉、XX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占辉,XX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民终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占辉,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周,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向洲,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陈占辉因与被上诉人XX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占辉、被上诉人XX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向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占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闽0823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并改判陈占辉归还XX周借款本金211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0日,陈占辉向XX周借款35000元,双方并未约定利息。2015年3月10日,XX周向陈占辉银行账户转入10000元,2015年4月15日,XX周向陈占辉银行账户转入9500元,2015年4月24日,XX周向陈占辉账户转入10000元,2015年6月23日,XX周向陈占辉账户转入4250元,上述四次合计转账33750元。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陈占辉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XX周借款本金合计12650元。2016年9月24日,陈占辉与XX周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也未约定利息。除本案外,陈占辉与XX周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也没有发生其他借贷关系。综上所述,陈占辉向XX周借款35000元,双方并未约定利息,XX周支付陈占辉借款本金33750元,陈占辉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已归还XX周借款本金合计12650元。同意归还借款本金21100元。XX周辩称,陈占辉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自认借款利息按照5%计算并且支付了数月利息。2016年9月15日对利息进行结算,写了一张4000元的借条作为利息。2016年9月24日对之前借款进行结算重新出具一份3.5万元的借条,两张借条的借期为一个月,均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陈占辉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XX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占辉归还XX周借款3.5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陈占辉归还XX周借款4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占辉与XX周系同村人,陈占辉以做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XX周借款,未还本又欠息。2016年9月15日,双方经结算,陈占辉尚欠XX周利息4000元,陈占辉向XX周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9月24日,双方将多次借款累计3.5万元,陈占辉向XX周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至2016年10月24日,逾期还款按每万元每日300元计算违约金。后经XX周催要,陈占辉未还款,XX周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XX周与陈占辉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XX周要求陈占辉归还借款3.5万元及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利息请求低于约定违约金且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予以支持。XX周要求陈占辉支付结欠的利息4000元,虽然陈占辉已就结欠的利息另写了借条,但因陈占辉已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扣减。因此,XX周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一、陈占辉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XX周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XX周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8元,由XX周负担25元,陈占辉负担363元。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陈占辉认为:借款是没有约定利息的。4000元不是利息,是借款,但是XX周没有提供借款。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余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XX周与陈占辉之间的借贷事实,有陈占辉出具的《借款合同》予以证实,应予以认定。陈占辉上诉称借款为无息借款,但其在一审答辩中明确表明“重写借条以前的利息按照月利率5%计算,差4000元的利息就另写了一张借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应属有息借款。而且陈占辉二审提供的银行存款明细账所记载支付给XX周的款项均发生在其出具《借款合同》之前,因此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陈占辉支付给XX周的12650元应属支付利息。陈占辉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为无息借贷,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陈占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陈占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建锋审 判 员 陈 芝代理审判员 刘瑞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娉婷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