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储昭平与汪素满、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昭平,汪素满,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260号原告:储昭平,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锋,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素满,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宾路与中兴大道交汇处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一楼。负责人:高蔚,总经理。原告储昭平与被告汪素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储昭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自愿同意先行支付赔偿款150000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120000元,还应支付30000元),储昭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昭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储昭平负担。审判员 殷正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储畏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