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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颍上县垂岗心玲饭店与颍上县垂岗乡陶大郢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垂岗心玲饭店,颍上县垂岗乡陶大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456号原告:颍上县垂岗心玲饭店,住所地颍上县垂岗乡垂岗东街19号,注册号341226600347242。经营者:曹心玲,女,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张亚辉,系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颍上县垂岗乡陶大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颍上县垂岗乡陶大郢村。法定代表人:陶虎,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县垂岗心玲饭店诉被告颍上县垂岗乡陶大郢村村民委员会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县垂岗心玲饭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县垂岗心玲饭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县垂岗心玲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颍上县垂岗心玲饭店负担。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