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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长春与重庆大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学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春,重庆大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学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981号原告:陈长春,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苏映行,重庆市大足区智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大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659316245),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湖滨路26、27#。法定代表人:蓝鑑,经理。被告:李学友,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长春诉被告重庆大晟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学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中,原告陈长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长春经本院开庭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长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长春负担。审 判 长  朱永强人民陪审员  杨家顺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