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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印书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印书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82刑初18号公诉机关沙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印书,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沙河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以下简称运管站)股长,住沙河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孔卫芳,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印书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蔺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印书及其辩护人孔卫芳等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沙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印书在担任运管站客运股长期间,负责审批沙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申报燃油补贴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批准该公司未实际运营车辆、虚报营运天数车辆领取国家燃油补贴346594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印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玩忽职守罪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涉案款项已追还,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印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印书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印书多次评为先进工作者,在燃油补贴申报时仅有刘印书一人工作,时间短,任务重,造成审批疏忽,刘印书系自首、涉案款项已全部退还,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并提交了运管站证明、《邢台市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工作的通知》、荣誉证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印书担任运管站客运股长,在审批公交公司申报燃油补贴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公司骗取国家燃油补贴346594元,其中冀E×××××车未实际运营,骗取104237元,冀E×××××等十七辆公交车虚报运营天数骗取242357元。被告人刘印书于2016年6月18日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全部涉案款项已退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冀E×××××车虽在公交公司名下,但其系实际车主。该车未在审批的路线上运营,而是作为教练车在公交公司院内培训学员使用。经过公交公司申报,该车2010年燃油补贴为29115元,2011年为9462.5元,2012年为65659.1元,共计104237元。2、沙河市公安局綦村刑警中队关于公交公司骗领国家燃油补贴情况说明、2012年公交公司骗领油补情况明细表、2012年五里碑车多领油补表、2012年企业班车多领油补表、2012年个体车多领油补表、现金支付凭证、2011年市区公交车燃油补贴表、公交公司车辆台账、城市公交企业燃料消耗明细表、2012年度公交公司车辆营运未签到统计表、2012年度领取油补车辆统计,证明根据各车辆实际运营签到天数、申报运营天数及燃油情况确定公交公司采取虚报运营天数为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十七辆车骗取燃油补贴242357元。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邢台市财政局关于预拨2011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邢台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邢台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证明根据燃油补贴的文件精神,公共汽车属于燃油补贴对象,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县、市级交通运输部分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核实无误后,逐级上报;城市公交、农村客运根据交通运输局统计确认的燃油量以及运营车辆数计算分配,实行单车定额补贴及相关情况。4、公交公司委托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本院(2016)冀058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公交公司已委托运管站将2012年度燃油补贴剩余款上缴财政;王某1已在其个人诈骗燃油补贴一案中,将领取的燃油补贴款退缴至本院。5、《邢台市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工作的通知》,证明关于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工作的相关要求。6、荣誉证书,证明2009年度、2010年度、2013年度、2015年度,被告人刘印书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7、到案证明,证明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刘印书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其犯罪行为。8、刘印书基本情况说明、河北省行政执法证、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刘印书工作、户籍等相关身份情况。9、被告人刘印书供述,证明其系运管站客运股长,负责审批沙河市车辆燃油补贴申报工作。在沙河市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城市公交、城乡公交及安达出租车,根据公交企业将车辆的车牌号码、排量、百公里耗油量、运营天数、年度公里数录入燃油补贴申报系统,其通过互联网对上报的数据核实无误后予以审批,通过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拨款发放给公交企业。其在审批时,仅核对了数据,未细致调查,通过公交公司全部车辆的申报审批。而在公交公司申报的车辆中,冀E×××××、冀E×××××等17部车辆,虚报了营运天数,骗领了242357元的燃油补贴;冀E×××××没有运营,而是作为教练车在公交公司培训学员,不符合燃油补贴条件,该车也成功领取了燃油补贴。其供述与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明的基本事实相一致,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印书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燃油补贴审批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核实公交公司填报的各项数据及车辆实际运营状态,致使燃油补贴资金损失346594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印书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印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被骗取的燃油补贴已全部退缴,对其依法可免除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印书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彩霞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刘凯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