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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文甫与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甫,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甫,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佛赵村。法定代表人王丙现。关于李文甫申请执行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以(2016)豫0184民初25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土国用(2006)第157号土地、新土国用(2013)第190号土地。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李文甫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土国用(2006)第157号土地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土国用(2013)第190号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宝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