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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XX奎与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奎,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奎,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绥江县会议镇会议村**组**号。被执行人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法定代表人赵喜民。XX奎与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蒲劳仲案字(201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蒲劳仲案字(201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文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