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XX奎与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奎,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奎,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绥江县会议镇会议村**组**号。被执行人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法定代表人赵喜民。XX奎与陕西蒲城县金联煤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蒲劳仲案字(201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蒲劳仲案字(201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文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