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昌乐县红河镇店子村民委员会与王者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红河镇店子村民委员会,王者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店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江元勋,主任。被执行人:王者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乐县红河镇店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者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守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河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