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国太、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国太,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代理人:章小永。被执行人:徐国太。被执行人:董荣。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国太、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宣中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荣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60.00元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户名为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为******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