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胜强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立奥耘云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胜强广告有限公司,重庆立奥耘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648号申请人重庆市胜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长寿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杨胜铁,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立奥耘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1区)21层2号(21-4)。法定代表人廖庆明,董事长。本院受理的重庆市胜强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立奥耘云商贸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2161号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534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重庆立奥耘云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土地和房产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能受偿,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但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6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 霖执行员 段 宇执行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切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