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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袁仲和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仲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21号罪犯袁仲和,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拓荣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宁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仲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撤回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仲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袁仲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仲和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3494分。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仲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32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