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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成与江苏省教育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江宁校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367号原告赵成,男,199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吕汉超,盐城市鑫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江苏省教育厅,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葛道凯,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北路42号。法定代表人王平,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院长。第三人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江宁校区,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负责人鲍克伟,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江宁校区校长。原告赵成因认为被告江苏省教育厅、第三人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第三人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江宁校区不履行教育行政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向被告江苏省教育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成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成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成承担。审判长  刘苏文审判员  洪 途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