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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廖开正与向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开正,向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民初2253号原告:廖开正,男性,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广化白鹤村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小东,男性,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小元乡高石嘴村。原告廖开正与被告向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开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小东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开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年利率为15%。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从2014年起陆续在原告处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等方式共计出借资金40万元。2016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对还款期限、资金利息、管辖法院作出了约定,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如上主张。被告向小东在电话辩称;其借款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廖开正与被告向小东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等方式在原告处借款十一次,共计借款40万元。2016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广化白鹤村一组廖开正人民币400000元。一年还200000元,两年之内还完。同时对资金利息、管辖法院作出了约定。被告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交易回单、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廖开正与被告向小东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此款理应偿还。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向小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廖开正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年利率为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向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建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佳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