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蒲国胜申请执行金培仰、金明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国胜,金培仰,金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蒲国胜,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被执行人:金培仰,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金明科,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建筑业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康宁花园**栋**号,身份证号码4128011971********。申请执行人蒲国胜申请执行金培仰、金明科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我院审理的原告蒲���胜诉被告金培仰、金明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作出(2016)新020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后,被告金明科提起上诉,故本案据以执行的(2016)新020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蒲国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