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国栋与王佳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王佳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704号原告王国栋,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王佳欣,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栋诉被告王佳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东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