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娄小虎与朱姣娥、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小虎,朱姣娥,李振华,李二娃,李贵恒,李贵召,李贵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803号原告:娄小虎,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朱姣娥,女,汉族,现年50多岁,住河南省南阳市,系李贺妻子。被告:李振华,男,汉族,现年30岁左右,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李贺长子。被告:李二娃,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李贺次子。被告:李贵恒,男,汉族,现年60岁,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李贵召,男,汉族,现年46岁左右,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李贵杰,男,汉族,现年50多岁,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娄小虎与被告朱姣娥、李振华、李二娃、李贵恒、李贵召、李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娄小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小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小虎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娄小虎负担。审判员 弋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