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灿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灿,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769号申请执行人:赵灿,男,1994年3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王凯,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赵灿申请执行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5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灿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凯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凯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灿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凯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赵灿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王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灿发现被执行人王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