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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执他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程大才、宋红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大才,宋红艳,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4号申请执行人:程大才,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红艳,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程大才、宋红艳与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协调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5)9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笪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