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段春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段春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560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肖景辉,男,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铁兵,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职员,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段春义,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春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晓丹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许春娟书 记 员 姜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