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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段春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段春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560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肖景辉,男,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铁兵,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职员,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段春义,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春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晓丹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许春娟书 记 员 姜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