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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5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红军、童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军,童理军,戴秋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5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红军,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淳安县,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童理军,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戴秋如,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住淳安县。胡红军与童理军、戴秋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红军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戴秋如名下的银行账号,并查封戴秋如名下车牌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童理军、戴秋如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童理军、戴秋如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胡红军案款3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9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600元,执行费373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红军如发现被执行人童理军、戴秋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