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张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第162号原告:XX,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洪,男,汉族,农民。原告XX与被告张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原告XX在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XX承担。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徐 莉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