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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张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第162号原告:XX,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洪,男,汉族,农民。原告XX与被告张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原告XX在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XX承担。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徐 莉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