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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异9号申请人: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文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勤,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方,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廷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681号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称,1、苏州仲裁委员会在未依法通知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开庭并裁决,严重违反仲裁法的程序规定;2、苏州仲裁委员会未按照程序对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仲裁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违反仲裁审查程序;3、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隐瞒了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代付货款58000元等影响公正裁决的主要事实证据,导致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不公正的裁决。综上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对(2015)苏仲裁字第681号裁决书不予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提供了(2015)苏仲裁字第681号裁决书、营业执照、合同、电汇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辩称,1、苏州仲裁委员会已向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有效送达了开庭通知和裁决书。2、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使用至今无异议,其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实体异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邮政快递EMS改退批条、2015年11月6日《工人日报》公告专栏等证据予以反驳。本院查明,苏州仲裁委员会在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选定仲裁员后,在两次寄送开庭通知均被退回的情形下,于2015年11月6日通过工人日报送达开庭通知,通知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开庭。本院认为,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公告送达了开庭通知,并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了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所称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仲裁中隐瞒主要事实证据非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各方可依法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不予执行苏州仲裁委员会(2015)苏仲裁字第681号裁决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秦永利审判员白娟人民陪审员高丽梅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郑巧凤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