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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宋俊峰与江西井江食品有限公司、泰和县皇脂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峰,江西井江食品有限公司,泰和县皇脂茶油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768号原告:宋俊峰,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江西井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农副产品物流中心13幢-107。法定代表人:吴秀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泰和县皇脂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经济开发区(105国道旁233号)。法定代表人:董晓锋,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宋俊峰诉被告江西井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江食品)、泰和县皇脂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茶油)网络购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泰和茶油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泰和茶油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泰和茶油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泰和茶油住所地及联系方式均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不愿意交纳公告费,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俊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5元,退回宋俊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梦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