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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威、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威,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王瑞星,王小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威,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星,访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瑞星,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工业园东区。被执行人:王小茹,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工业园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威与被执行人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王瑞星、王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瑞星在天津有一套房地产,本案为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5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执行员 李 垂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