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火凌、雷冬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火凌,雷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林火凌。被执行人雷冬萍。申请执行人林火凌与被执行人雷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雷冬萍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年6月21日,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林火凌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