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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火凌、雷冬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火凌,雷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林火凌。被执行人雷冬萍。申请执行人林火凌与被执行人雷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雷冬萍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年6月21日,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林火凌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