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严有胜与周建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有胜,周建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485号原告严有胜,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曼,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辉,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吴雨胜,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有胜诉被告周建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有胜以“被告周建辉向法院及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到生蚝之家找严有胜及其亲属讨要钱财,保证不再闹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有胜撤回对被告周建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严有胜负担。审判员 张田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带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