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11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志英与王芝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英,王芝珍,袁和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254号原告:袁志英,女,1946年8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告:王芝珍,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袁和春,男,1972年9月7日出生,苗族,住贵阳市花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英与被告王芝珍及第三人袁和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仍未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