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康万玉与陈学林、陈学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万玉,陈学林,陈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康万玉,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执行人:陈学林,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执行人:陈学生,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92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学林、陈学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学林、陈学生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陈学生、陈学林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 张 恩审 判 员 :肖学锋人民陪审员 :霍俊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