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康万玉与陈学林、陈学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万玉,陈学林,陈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康万玉,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执行人:陈学林,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执行人:陈学生,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92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学林、陈学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学林、陈学生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陈学生、陈学林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 张 恩审 判 员 :肖学锋人民陪审员 :霍俊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