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龚仁勇与刘勇、刘序蒙、李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仁勇,刘勇,刘序蒙,李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龚仁勇,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怀化市人。被执行人刘勇,男,1978年8月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刘序蒙,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李达华,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龚仁勇与被执行人刘勇、刘序蒙、李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祖坤审 判 员 罗长华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烂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