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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财保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姚文东与查贵兴追偿权纠纷民事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查贵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财保4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文东,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申请人:查贵兴,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姚文东与被告查贵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皖0706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查贵兴工资账户存款21000元;同时冻结申请人姚文东提供担保的在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30000元(存单账号10021114254510200000078)。现双方达成协议,故申请人姚文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文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姚文东提供担保的在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30000元(存单账号10021114254510200000078)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查贵兴工资账户存款2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