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文典、高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文典,高淑伟,杨晓峰,葛瑞平,于东可,侯义,白云霞,代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657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法定代表人张力钧,职务董事长。被告:赵文典,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高淑伟,女,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杨晓峰,男,1982年4月12日生,满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葛瑞平,男,195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于东可,女,1977年3月4日生,满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侯义,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白云霞,女,1974年7月20日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代才,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典、高淑伟、杨晓峰、葛瑞平、于东可、侯义、白云霞、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杨晓峰送达地址,经本院依法送达得知,被告杨晓峰已长时间离开原住所地,经本院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且原告暂时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369.7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长 刘国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