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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高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高寿山,高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被执行人高寿山,男,生于1959年6月2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高德金,男,生于1982年4月15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高寿山、高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查封被执行人高德金的房地产处于评估拍卖阶段,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