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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民初18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公安县铜套有限公司与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安县铜套有限公司,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1817-2号原告:公安县铜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章庄铺镇郑公渡西街。法定代表人:卢德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兵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张桥居委会张桥村恒二路(航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新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公安县铜套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公安县铜套有限公司现与被告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已按协议自觉履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本院审理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其原告公安县铜套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具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族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安县铜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63.58元,依法减半收取2381.79元,由原告公安县铜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