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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德胜与黄祖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胜,黄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徐德胜,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松林,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祖平,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德胜与被执行人黄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祖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祖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徐德胜偿还借款544455.5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22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7845元,但被执行人黄祖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祖平与案外人黄某某在安岳县不动产中心登记有共有住宅房屋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祖平与案外人黄某某共有的成套住宅中属于被执行人黄祖平应享有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二、被执行人黄祖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黄祖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祖平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如因查封期限届满原因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徐德胜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徐德胜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