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三庆、刘三连等与秦志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庆,刘三连,秦志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770号原告:刘三庆,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刘三连,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秦志飞,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原告刘三庆、刘三连与被告秦志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三庆、刘三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三庆、刘三连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