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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三庆、刘三连等与秦志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庆,刘三连,秦志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770号原告:刘三庆,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刘三连,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秦志飞,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原告刘三庆、刘三连与被告秦志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三庆、刘三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三庆、刘三连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