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宝荣、李贺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荣,李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627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荣,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贺林,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宝荣与被执行人李贺林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7)津0116民初4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宝荣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贺林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7)津0116民初4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琴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爱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