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玉森与王金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森,王金连,王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765号原告:王玉森,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图们市。被告:王金连,女,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大成,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森诉被告王金连、被告王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王玉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