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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玉森与王金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森,王金连,王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765号原告:王玉森,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图们市。被告:王金连,女,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大成,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森诉被告王金连、被告王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王玉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