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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光寿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720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光寿,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移送执行陈光寿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到位。经财产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陈光寿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武审判员 张世全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蕊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