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希尔顿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黄新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希尔顿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黄新奇,蔡嘉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希尔顿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北路新店镇南平路,注册号350000400003717。法定代表人:蔡嘉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蓓,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奇,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萨自勇,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玮,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嘉理,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福建希尔顿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顿酒店”)因与被上诉人黄新奇及原审被告蔡嘉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蓓、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萨自勇、谢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希尔顿公司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律师费损失107732元不由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为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上诉人可以不聘请律师而直接应诉以减少该部分损失,因此,一审认定的被上诉人的律师费过高,上诉人所支付的一审律师费损失中不合理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被上诉人黄新奇辩称,《借款合同》第五条第四项明确约定:“若乙方(蔡嘉理)或丙方(上诉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答辩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及执行费等)均由乙方或丙方承担”,一审据此判令蔡嘉理赔偿答辩人律师费107732元,并判令上诉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答辩人一审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为20万元,一审已酌定调整为107732元,故上诉人关于损失过高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被告蔡嘉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审原告黄新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希尔顿公司、蔡嘉理立即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220万元及利息1922051.5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0月15日起暂计至2015年6月25日,实际应计算至还清本金款项之日),本息合计14122051.5元;2.希尔顿公司、蔡嘉理连带承担黄新奇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公告费、保全费由希尔顿公司、蔡嘉理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14日,黄新奇、蔡嘉理、希尔顿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1、蔡嘉理向黄新奇借款1220万元,借款汇入蔡嘉理指定账户,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具体以转账凭证为准;2.借款期限从实际借款之日起满一年止,借款按3%/月计算利息,利息加本金共1659.2万元,按合同约定分四次返还,蔡嘉理应在借款期限满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3.黄新奇为实现合同项下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均由蔡嘉理承担;4.若蔡嘉理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金或利息、费用的,应承担实际借款期间约定的利息、费用,还应赔偿相当于逾期偿还金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5.希尔顿公司自愿为蔡嘉理的借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黄新奇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蔡嘉理应付的其他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黄新奇依据《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自己的建行账户向蔡嘉理的建行账户转账12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黄新奇、蔡嘉理、希尔顿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黄新奇向蔡嘉理实际出借1220万元之事实清楚,双方之间依法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蔡嘉理辩称实际的借款本金与合同约定不符,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相应证据,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黄新奇诉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该计息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黄新奇请求蔡嘉理赔偿其因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20万元。因本案非复杂的民事纠纷,20万元的律师费显著增加蔡嘉理、希尔顿公司的负担,故酌情调整为1077732元。希尔顿公司自愿为蔡嘉理的借款本金、利息、黄新奇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希尔顿公司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希尔顿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一审判决:一、蔡嘉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新奇借款本金12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0月1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蔡嘉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新奇律师费损失107732元;三、希尔顿公司对蔡嘉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新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732元、公告费560元,由蔡嘉理、希尔顿公司共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正确。另本院在二审中询问被上诉人20万元律师费如何支付,其答复在庭后三日内提交相应凭证,逾期未提交视为未转账,但被上诉人并未如期提交相应凭证。本院认为,虽然讼争《借款合同》约定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致借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但经本院责令,黄新奇未能提交其支付律师费的转账凭证,应视为其未实际支付该笔费用,故其诉请蔡嘉理与希尔顿酒店偿付律师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希尔顿酒店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福建希尔顿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新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黄新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焰星PAGE(2017)闽01民终1136号第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