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南昌金科新型建筑消防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南昌金科新型建筑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南昌跃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熊丽萍,李国华,熊品海,月光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400637。负责人:廖雪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金科新型建筑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9号(军供大楼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8729641-4。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被执行人:南昌跃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和园北景苑2栋3号店铺,组织机构代码:67499635-0。法定代表人:熊品海。被执行人:熊丽萍,女,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品海,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月光跃,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411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南昌金科新型建筑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为48830.97元,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南昌跃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熊丽萍、李国华、熊品海、月光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4970元,执行费10040元(暂计)。现六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金科新型建筑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南昌跃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熊丽萍、李国华、熊品海、月光跃的银行存款773840.97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南昌金科新型建筑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南昌跃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熊丽萍、李国华、熊品海、月光跃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