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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31张红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伟,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京口区,户籍住址在本市润州区。2004年4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9日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3天),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红伟先后至本市京口区长江路水晶宫附近、兆和皇冠假日酒店西门附近、润州区菊花山路镇江市特种垃圾渣土管理处附近、北府路红星美食城附近、京口区长江路老北京涮肉坊附近、双井路丝域养发馆附近等地,趁无人注意之机,采用螺丝刀砸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作案6起,窃得包6只,内有人民币6300元。分述如下:1、2014年7月18日晚,被告人张红伟至本市京口区长江路水晶宫附近,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作案1起,窃得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600元。2、2016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张红伟至本市京口区兆和皇冠假日酒店西门附近,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作案1起,窃得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500元。3、2016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红伟至本市润州区菊花山路镇江市特种垃圾渣土管理处附近,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作案1起,窃得手提包1只,内有人民币500元。4、2016年8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红伟至本市润州区北府路红星美食城附近,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作案1起,窃得公文包1只,内有人民币600元。5、2017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张红伟至本市京口区长江路老北京涮肉坊附近,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作案1起,窃得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600元。6、2017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张红伟至本市京口区双井路丝域养发馆附近,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作案1起,窃得手提包1只,内有人民币3500元。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张红伟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红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李某、张某、吴某、嵇某、闵某的陈述,证人杜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物证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红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红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监视居住3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退赔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史友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传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