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邵长军与张海彬、淄博海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军,张海彬,淄博海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423号原告:邵长军,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玲,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彬,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淄博海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沂源县城螳螂河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彬,职务:总经理。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善良,沂源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地址:沂源县振兴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德君,职务:经理。原告邵长军诉被告张海彬、淄博海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邵长军负担。审判员 焦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鸿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