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青白江区丰垒建材经营部与赵虹璋、赵虹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白江区丰垒建材经营部,赵虹璋,赵虹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237号申请人:青白江区丰垒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北路143-145号。经营者:林文。被申请人:赵虹璋,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赵虹成,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青白江区丰垒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赵虹璋、赵虹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赵虹璋、赵虹成财产183742.66元。担保人林俊以其位于青白江区城厢镇公安接76号2栋1单元1层1号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虹璋、赵虹成价值183742.6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曾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