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小林、景天斌、张远、刘刚刚绑架、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小林,景天斌,刘刚刚,张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终79号原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小林,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01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5月30日经减刑释放。2013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3年7月2日释放。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景天斌,又名景田斌,绰号老景,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05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辩护人阮超,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刚刚,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远,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5月30日经减刑释放。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宝塔区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小林、景天斌、张远、刘刚刚犯绑架、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005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安小林、景天斌、刘刚刚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院(2015)宝刑初字第005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守岐审判员 黄延峰审判员 乔银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