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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金虎与杜华、赵爱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虎,杜华,赵爱华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1731号原告:金虎,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山,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华,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赵爱华,女,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金虎因与被告杜华、赵爱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金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金虎负担。审判长  左铭辉审判员  杨国峰审判员  樊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