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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沈凤明与陈广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凤明,陈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67号申请执行人:沈凤明,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郭长有,梅河口市湾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广仁,男,193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凤明与被执行人陈广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广仁的银行存款3312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晓君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