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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邓燕娥与张兰梅、王青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燕娥,张兰梅,王青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841号原告:邓燕娥,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张兰梅,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王青岩,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邓燕娥与张兰梅、王青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邓燕娥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燕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燕娥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邓燕娥负担。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陈卓 百度搜索“”